(2016)皖0321执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执行人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794号申请人执行人:王保忠,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负责人:黄虎,该××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郑华,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保忠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重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金林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孙兴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