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5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甘纪英等五人与李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终本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纪英,廖立红,廖桂珍,廖红珍,廖其锋,李妙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05执422号申请执行人:甘纪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申请执行人:廖立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廖桂珍,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申请执行人:廖红珍,女,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申请执行人:廖其锋,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李妙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梅县畲江镇居委会宿舍,原住韶关市曲江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受理甘纪英、廖立红、廖桂珍、廖红珍、廖其锋与李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李妙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借款本金xxxxxx元及利息给原告廖先苏。因原告廖先苏于2016年2月23日病故,上列申请执行人以继承人的身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妙平去向不明,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妙平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同时通过广东省法院综合业务系统向本省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其账号无大额存款。另外本院依法向辖区内的财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无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其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205执4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超盛审判员 黄丽芳审判员 焦永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吴世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