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浦城县东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钟水友、徐丽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浦城县东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水友,徐丽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浦城县东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浦城县五一三路321号7幢2楼。法定代表人:鱼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龄,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游珑,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钟水友,男,汉族,1970年10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浦城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徐丽英,女,汉族,1972年12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浦城县。委托代理人:张文忠,男,住福建省浦城县。再审申请人浦城县东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钟水友、徐丽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2015)浦民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浦城县东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又以本案诉争房产所在的浦城县仙楼新境6号楼现已于浦城县人民法院另案进行整体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鉴定,该鉴定结果对本案有重大影响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浦城县东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浦城县东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力审判员 曹妙霞审判员 郑延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林晓妹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可以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