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502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502民初328号原告李某,男,汉族,香港居民,住香港新界天水。身份证号码×××7507()。被告欧某,女,汉族,汕尾市城区人,住汕尾市区。身份证号码×××2028。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无到庭参加诉讼的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彭卫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蔡肯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