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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1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长沙礼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礼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1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礼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训根,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娟。申请执行人长沙礼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岳民初字第0665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长沙礼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辉霞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