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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杨生琪与高元寿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德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杨生琪,男,汉族,1966年4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高元寿,男,汉族,1969年8月2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杨生琪申请执行高元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元寿无存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德民初字第164号民事调解书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桂群审判员  赵海瑛审判员  图秀花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汪正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