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杨生琪与高元寿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德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杨生琪,男,汉族,1966年4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高元寿,男,汉族,1969年8月2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杨生琪申请执行高元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元寿无存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德民初字第164号民事调解书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桂群审判员 赵海瑛审判员 图秀花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汪正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