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崇民初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无锡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与袁佩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袁佩菊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1088号原告无锡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无锡市复兴路122号2楼。法定代表人董保强,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朱学峰(受无锡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锡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佩菊,女,1964年11月1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无锡市梁溪区,现住无锡市梁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住房办公室)诉被告袁佩菊房屋迁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住房办公室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住房办公室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诉讼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无锡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负担。审 判 长  诸庆文审 判 员  吴鸿达人民陪审员  陈晓春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辰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