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22执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毕曙华与杨建和、杨海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曙华,杨建和,杨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22执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毕曙华,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被执行人杨建和,男,1955年3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余江县。被执行人杨海涛,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余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毕曙华与被执行人杨建和、杨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经履行金额2000元,未履行金额154088.1元(含执行费2208.2元)。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余江县人民法院(2015)余民一初字第5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全明代理审判员 黄清忠代理审判员 洪黎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左文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