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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财保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芦国成、刘秀霞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芦国成,刘秀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财保260号申请人芦国成,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委托代理人马志刚,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刘秀霞,女,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郑东新区。申请人芦国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秀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李健所有的位于郑东新区普惠路2号1号楼2单元31层260号(郑房权证字第14010015**)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李健所有的位于郑东新区普惠路2号1号楼2单元31层260号(郑房权证字第14010015**)房产一套。二、冻结被申请人刘秀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晓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