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6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陈天良与陈杨清、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良,陈杨清,王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6625号原告:陈天良,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街道梨枫村***号。委托代理人:朱向红,女,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吴宁街道建设路***号。被告:陈杨清,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街道梨枫村***号。被告:王萍,女,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街道梨枫村***号。原告陈天良与被告陈杨清、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天良的委托代理人朱向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杨清、王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认被告陈杨清分三次共向原告归还借款54000元,故变更诉请为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14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4年1月31日起以借款146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查明,2013年1月30日,原告与被告陈杨清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月30日起至2014年1月30日止,如逾期,每日按借款本金的1%计算违约金,并由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入被告陈杨清账户15万元,并以现金方式支付被告5万元,由被告陈杨清在借款合同下方出具的收条一份,载明“本人于2013年元月30日收到上列借款合同的借款本金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元)整”。原告自认被告陈杨清分三次归还原告借款共计54000元,余款146000元被告一直未予归还。另查明,被告陈杨清、王萍系夫妻关系,于1998年2月6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杨清、王萍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陈天良借款14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4年1月31日起以借款146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6元,减半收取2348元,由被告陈杨清、王萍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美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胡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