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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7民特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丁林与范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林,范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特105号申请人丁林,男,1994年9月27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申请人范成,男,1977年6月22日生,汉族,住襄阳市东津新区。申请人丁林与申请人范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3月15日经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丁林承担两车维修费(以定损为准),施救费及停车费(以发票为准)。二、本协议经签字生效,永不再议。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丁林、范成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同年7月1日,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人丁林、范成在达成上述调解协议后,向本院提出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时间超过了三十日,应当予以裁定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丁林、范成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卓洪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