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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3执1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西大桥支行与缪柳华、郑兴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西大桥支行,缪柳华,郑兴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3执1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西大桥支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760号。负责人:宋鸿文,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缪柳华,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执行人:郑兴凤,女,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西大桥支行与缪柳华、郑兴凤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西大桥支行申请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作出的(2015)新证经字第15317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俊审判员  李强审判员  邓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