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安徽红旗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合肥正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红旗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合肥正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执17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红旗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幸福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75680447-1。法定代表人:杨刚,主任。委托代理人:梁树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伟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合肥正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幸福路28号安徽红旗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杨南荔,董事长。本院(2015)合民二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合肥正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正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同数额的收入。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黄圣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