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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911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911民初839号原告张某,男。被告王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颖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丁春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