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911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911民初839号原告张某,男。被告王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颖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丁春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