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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执9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9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世纪大道东段世纪锦城*幢*单元**层*户*****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5692181-0。法定代表人唐敏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渭南市临渭区朝阳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证:22052542-3。法定代表人任军民,该公司董事长。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欠原告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用151万元(至2016年3月31日)。2016年4月20日前支付20万元;2016年5月30日前付40万元;同年6、7月底前各付30万元;同年8月底前付31万元。二、2016年4月1日起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仍租赁原告的物资:钢管41947.1米、单价0.012元/米/天;扣件36573套、单价0.005元/套/天;顶托1273套,单价0.03元/套/天;山型卡3451个,单价0.002元/个/天;插扣35.04326吨,单价4.5元/吨/天。所产生的租赁费及相关费用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每三个月结算并支付一次。三、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用原告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物资至2016年12月底。若被告不能按时退还物资,则对租赁物进行折价赔偿,赔偿价格为:钢管10元/米,扣件4.5元/套,顶托10元/套,插扣4500元/吨,山型卡1.5元/个。四、上述款项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完后15日内,原告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具税票。如上述款项被告逾期支付,则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10万元,且原告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法院执行。诉讼费19304元,减半收取965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652元,由被告承担。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仅支付20万元,剩余部分至今未履行。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该调解书第一项租赁费用及第四项违约金10万元部分内容,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2016)陕0402执959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41152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据该裁定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扣划了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41152元,该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执行费165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6)陕0402民初81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2016)陕0402执959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秦海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