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字第9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侯立民与牟维滨、吉林珂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立民,牟维滨,吉林珂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960-2号申请执行人侯立民,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牟维滨,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水利所职员,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吉林珂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高树成,总经理。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通中民终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侯立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珂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通中民终字第82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殿龙审 判 员 马万德审 判 员 隋亚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田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