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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李远超与罗应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远超,罗应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财保52号申请人李远超,男,生于1980年9月,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申请人罗应胜,男,生于1986年10月,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申请人李远超与被申请人罗应胜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罗应胜所有的渝H*****丰田牌汽车予以查封。案外人郭芳自愿以其所有的渝H*****宝马牌汽车对申请人李远超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李远超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如果保全标的物不实而无法采取保全措施的风险或申请人在诉讼中败诉而因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均应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对此已明示同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远超的诉前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申请人向本院交纳。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措施采取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凌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冉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