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22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曹茂志与陈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22执78号曹茂志与陈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3)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曹茂志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梦银行无存款,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22第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章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