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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06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王亚弟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06民初759号起诉人王亚弟。委托代理人刘新安、罗伟君,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收到起诉人王亚弟起诉梧州市龙圩区广平镇人民政府、广平林业工作站的起诉状,起诉人请求法院判令:种植于梧州市龙圩区广平镇扶达村山岐河组牛辣山的桉树林权属于起诉人所有。起诉人在起诉状中称:起诉人响应政府号召,于2008年-2009年在梧州市龙圩区广平镇扶达村山岐河组牛辣山上种植了100多亩速生桉树,现已成林。自2014年起,起诉人多次向梧州市龙圩区林业局申请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但林业局以林权不明为由予以拒绝,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遂提出如上诉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王亚弟要求法院确认有关林木权属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的规定,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亚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小戈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亮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