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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民初133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安徽华昌高科药业有限公司与安徽海顺化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昌高科药业有限公司,安徽海顺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1337号之三原告:安徽华昌高科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乌江镇省精细化工产业基地,组织机构代码32804200-1。法定代表人:胡静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定凯,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卞兴玉,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海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乌江镇省精细化工产业基地,组织机构代码69412728-3。法定代表人:孙涛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自戎,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徽华昌高科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海顺化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发现本案争议较大。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欧大才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开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