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02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永超与七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企业公司五井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超,七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企业公司五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2执19号申请人:李永超,男,1982年1月7日生,汉族,现住本省桦南县驼腰子镇金缸村林场社区1组30号。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企业公司五井。负责人:刘勇,男,职务:矿长。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七劳人仲字[2015]第576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李永超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企业公司五井自行协商达成和解,申请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申请人李永超申请撤销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七台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七劳人仲字[2015]第576号仲裁裁决书,李永超申请执行七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企业公司五井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姜海涛执行员 :杜俊峰执行员 : 吴 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