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1民初1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徐树洲与王华南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树洲,王华南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1民初1909号原告徐树洲,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成林,居民。被告王华南,居民。原告徐树洲诉被告王华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启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树洲的委托代理人李成林、被告王华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树洲诉称,2014年8月20日,借款人邱金霞向我借款80000元,约定借款期间自2014年8月20日至2015年8月20日止,月利息1400元。被告王华南为此提供连带担保。现要求被告王华南归还我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被告王华南辩称,我不知道我是怎么替邱金霞担保这80000元借款的。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0日,借款人邱金霞向原告徐树洲出具借据借款8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8月20日至2015年8月20日。被告王华南在该借条上签名按印对该借款提供担保。该借款据载明:本担保长期有效,直至还清为止。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华南未还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邱金霞向原告徐树洲借款80000元,并出具了借据,被告王华南在借据上签名为原告徐树洲与借款人邱金霞之间的借贷合同提供担保,原、被告之间已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关系。因未明确具体担保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王华南对该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原告徐树洲要求被告王华南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21日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每月利息1400元计算)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王华南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邱金霞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华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归还原告徐树洲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21日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每月利息1400元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836元,减半收取918元,由被告王华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启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闻云云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