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2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瑞冬与胡晓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冬,胡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2执133号申请执行人:李瑞冬被执行人:胡晓明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瑞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靖民一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借款60000元,案件受理费7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举证及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另案申请再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无继续之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靖民一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给付欠款60000元,案件受理费775元,申请执行人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另案再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振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胡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