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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2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祝瑞敏与杨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瑞敏,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执578号申请执行人祝瑞敏。被执行人杨林。申请执行人祝瑞敏与被执行人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扬新民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3744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费5516元未缴纳。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将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扬新民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新月审 判 员  徐立新代理审判员  赵小通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方沁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