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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执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张玉田与陈星章、陈余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田,陈星章,陈余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653号申请执行人:张玉田,男,1959年3月7日出生,公司经理,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明光市体育路新天地城市。被执行人:陈星章,男,1981年8月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明光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陈余好,女,1980年8月20日生,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本院作出(2016)皖1182执12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星章、陈余好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星章、陈余好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等额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宗燕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万宏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