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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民终1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雷柳柳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周龙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柳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周龙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民终10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柳柳,女,住广东省台山市。委托代理人:黄健嫦,广东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负责人:罗志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小清,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曾思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龙泽,男,住重庆市荣昌县。上诉人雷柳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江门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龙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15)江台法城民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雷柳柳受伤及林福权死亡。鉴于同一事故中存在多个被侵权人的情况下,各被侵权人均可按照其损失占全体被侵权人总损失的比例而成为交强险限额项下的受偿主体。本案雷柳柳及林福权作为赣G×××××车辆的第三者即被侵权人,雷柳柳及林福权的权益人均有权在赣G×××××号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主张赔偿。因此,原审法院应当向相关部门查实林福权有无权益人,如有权益人或亦无明确表示放弃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或预留相应份额。本案中,原审法院对此没有予以查明并作出林福权是否有权益人及其权益是否放弃等相关认定,属认定事实不清。二、结合案涉台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周龙泽驾驶货运机动车的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是导致此事故的另一方面过错,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的认定”等内容,一审期间,太平洋财险江门支公司明确提出因赣G×××××车辆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存在超载而主张在案涉商业险项下免赔10%的抗辩,原审法院应当对此予以审理并作出该抗辩主张是否成立的认定,但原审法院对此未予以审查也未作出相应认定及判处,显属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15)江台法城民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待案件重审后予以确定。雷柳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8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73元,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敏忠审判员  徐 闯审判员  甄锦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惠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