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二初字第08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沈世泉与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世泉,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8175号原告:沈世泉,男,195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陈忠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春莉,女,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赵丹,系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勇锋诉被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世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世泉承担。审 判 长 周楠人民陪审员 董理人民陪审员 杨莹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施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