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0执终2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梁老臭与涞源县某某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老臭,涞源县某某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0执终22号申请执行人梁老臭,男。被执行人涞源县某某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贾永利,该村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梁老臭与被执行人涞源县某某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涞民诉前调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涞源县某某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涞源县某某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因申请执行人梁老臭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涞源县某某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的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涞民诉前调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党钰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