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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民初2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冯大作与郑杰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大作,郑杰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81民初2121号原告冯大作。被告郑杰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大作诉被告郑杰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大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立案时按简易程序收取,原告己预交),由原告冯大作负担。审判员  杨榜春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黄小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