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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3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利章基与利杰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章基,利杰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703民初362号原告利章基。被告利杰才。原告利章基与被告利杰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1日向被告利杰才发出应诉公告,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章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利杰才公告期满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利章基诉称,2014年8月24日,被告打电话给原告说其订购桉树林缺钱,叫原告借给他几万元,当天原告转账借给被告3万元,晚上,被告打电话说钱没够要再借1万元。第二天,原告转账1万元给被告。后来,原告叫被告写借条,被告说兄弟关系,不用写借条。2015年10月以来,原告多次打电话催被告还款,但其总是推托。请求判令被告利杰才归还借款4万元,并从2015年8月25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原告为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居民身份证,以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2、农村信用社转账业务凭证和存款业务回单,以证明原告借款4万元给被告;3、通话录音,以证明被告承认借款。被告利杰才不作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已经开庭质证,经审查,证据1、2属实,予以确认;证据3是原告拨打被告手机139××××××38的通话录音,在通话中,原告虽问及被告何时归还4万元,但被告未予明确答复,也未提及向原告借款之事,故该通话录音不能作为原、被告成立借贷关系的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4日、25日,原告通过农村信用社转账汇款3万元、1万元给被告。原告以借贷法律关系诉至本院,请求被告归还借款4万元,并从2015年8月25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原告两次共转账付款4万元给被告,有原告提供的农村信用社转账业务凭证和存款业务回单证实,予以确认。现原告依据银行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已完成其主张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初步举证责任。被告在公告期满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没有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抗辩意见及提供证据。根据上述规定,应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借贷关系,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万元的请求,应予支持。由于原、被告没有对借款利息进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原告的利息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利杰才偿还原告利章基借款4万元;二、驳回原告利章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利章基负担49元,被告利杰才负担411元。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允良审 判 员  常秀慧人民陪审员  梁小英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龚雪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