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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30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陆远崇与黄延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远崇,黄延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30民初496号原告:陆远崇。被告:黄延德。关于原告陆远崇诉被告黄延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陆远崇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远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撤诉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陆远崇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思思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卢海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