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二初02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肥西紫蓬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柳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肥西紫蓬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柳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02272号原告:肥西紫蓬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紫蓬工业聚集区。法定代表人:杨一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华方,肥西紫蓬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务主管。委托代理人:凌代郡,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柳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骆岗镇老官塘村刘小郢l幢。法定代表人:明昌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肥西紫蓬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安徽柳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传唤原告于2016年7月1日下午15点开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使本案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104元减半收取6052元,由原告肥西紫蓬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鹭菊人民陪审员 王庆杰人民陪审员 张 俊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姜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