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3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3910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洪鲁。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诉讼保全费820元,共计17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冯冬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曹务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