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等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722民初1514号原告王某1,男女,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王某2,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全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诉称,原、被告结婚后经常生气、吵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王某3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被告王某2辩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事实。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被告不同意支付子女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2月27日举行了婚礼,××××年××月××日生育一女王某3。原、被告结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不断生气、吵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原告王某1提出离婚,被告王某2同意离婚。二、婚生子王某3由原告王某1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内容经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全民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