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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龙海市科立装饰材料商行与黄志坚、刘永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海市科立装饰材料商行,黄志坚,刘永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2041号原告龙海市科立装饰材料商行,住所地龙海市榜山镇平江路7-01至7-06。经营者谢顺。被告黄志坚,居民。被告刘永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海市科立装饰材料商行与被告黄志坚、刘永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海市科立装饰材料商行以原告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告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海市科立装饰材料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海市科立装饰材料商行负��。审判员  林明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玉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