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龙海市科立装饰材料商行与黄志坚、刘永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海市科立装饰材料商行,黄志坚,刘永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2041号原告龙海市科立装饰材料商行,住所地龙海市榜山镇平江路7-01至7-06。经营者谢顺。被告黄志坚,居民。被告刘永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海市科立装饰材料商行与被告黄志坚、刘永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海市科立装饰材料商行以原告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告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海市科立装饰材料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海市科立装饰材料商行负��。审判员 林明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玉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