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民初3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赵树荣与广州市城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荔港南湾分公司、广州市城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6民初3048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树荣,广州市城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荔港南湾分公司,广州市城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3民初3048号原告:赵树荣,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代理人:高海涛,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城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荔港南湾分公司,住所地于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负责人:周忠贞。被告:广州市城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林绚瑜。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封懿芸,户籍地于贵州省凯里市,系被告员工。原告赵树荣诉被告广州市城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荔港南湾分公司、广州市城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海涛、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封懿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7年4月5日入职被告一处,任职工程部员工。双方于2007年6月5日起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于2014年6月5日与被告二签订一份2年期限书面劳动合同。被告自2013年12月才为原告参保。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补缴社保未果,原告已经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但被驳回,现向法院诉请:1、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广州市城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荔港南湾分公司自2007年4月5日至2014年6月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广州市城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4年6月5日至2016年3月2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两被告辩称:确认原告与被告广州市城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荔港南湾分公司自2007年4月5日至2014年6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原告与被告广州市城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4年6月5日至2016年3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3日,原告赵树荣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1、确认其与被告广州市城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荔港南湾分公司自2007年4月5日至2014年6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确认其与被告广州市城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4年6月5日至2016年3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委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驳回申请人所有请求的裁决。原告不服,遂诉至本院。被告广州市城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荔港南湾分公司为被告广州市城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工商登记的分支机构。庭审中,原告提供:2007年6月5日至2014月6月4日劳动合同三份,显示用人单位为广州市城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荔港南湾分公司;2014年6月5日至2016年6月4日劳动合同一份,显示用人单位为广州市城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社保缴纳明细,显示被告方从2007年9月起至今为原告缴纳部分保险;2007年4月份至2016年3月份的银行转帐记录,显示原告每月工资收入。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明细和双方的陈述互相印证,足以证实其于2007年4月5日至2014年6月4日期间与被告广州市城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荔港南湾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于2014年6月5日至2016年3月24日期间与被告广州市城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对此,本院认为:关于第二段劳动关系,有证据予以证实且不超出一年的仲裁时效,故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第一段劳动关系,虽前后时段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不同,但广州市城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荔港南湾分公司为广州市城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实属同一法人用工问题,仲裁时效应从法人整体用工结束时间起算,从仲裁申请日和法人用工关系结束日可见,该诉请并不过一年仲裁时效,故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原告的诉请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赵树荣与被告广州市城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荔港南湾分公司自2007年4月5日起至2014年6月4日止存在劳动关系;二、确认原告赵树荣与被告广州市城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16年3月24日止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市城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荔港南湾分公司、广州市城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少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灵芝欧文超本法律文书于201年月日送达,送达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