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2财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山东富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中科南海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富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中科南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2财保73号申请人:山东富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6722411494。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法定代表人:赵纪文。被申请人:福建中科南海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1569051134。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法定代表人:张俊。申请人山东富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中科南海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福建中科南海食品有限公司转移财产,申请人山东富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中科南海食品有限公司在金融的存款17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申请人山东富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设备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富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山东富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设备(规格型号为KTDL-353B号叠螺式污泥脱水机一台);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中科南海食品有限公司在金融的存款17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 靖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孙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