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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4执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翁金凤与林春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金凤,林春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C}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4执910号申请执行人翁金凤,女,196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林春光,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申请执行人翁金凤与���执行人林春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304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林春光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2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许 翔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