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刑终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贾付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某甲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刑更915号罪犯刘靖连,男,1956年4月11日生,汉族,吉林省九台市人。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2012年3月14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靖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5月17日,该案经本院依法复核作出(2012)吉刑一核字第24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4年7月23日,经本院依法作出(2014)吉刑减执字第462号刑事裁定,将刘靖连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吉林省四平监狱以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同意,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靖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刘靖连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7]6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刘靖连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2035年6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 锋审 判 员 张 刚代理审判员 卢增鹏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晓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