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721执3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黄勤光、黄旭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勤光,黄旭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21执329-6号申请执行人黄勤光,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农民,住。被执行人黄旭文,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农民,住。申请执行人黄勤光与被执行人黄旭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灵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勤光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4)灵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的义务,即:被执行人黄旭文连带归还申请执行人黄勤光借款30000元及利息16200元、案件受理费625元,执行标的46825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应负的全部义务,并交纳了本案的执行费602元。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请求得以实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灵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耀辉审判员  潘成军审判员  叶自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黄廷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