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民初03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华菊亚与尤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菊亚,尤美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6民初03296号原告华菊亚。委托代理人王惠中(受华菊亚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新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尤美艳。原告华菊亚与被告尤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菊亚的委托代理人王惠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尤美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菊亚诉称,尤美艳向其借款8万元,并口头约定利息;尤美艳承诺每月按月支付利息,如不支付,则归还本金;尤美艳未按月支付利息,故其诉至法院,要求尤美艳返还本金8万元。被告尤美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0日,尤美艳向华菊亚借款5万元,约定至2017年2月10日归还。尤美艳于当日向华菊亚出具了借条。2016年2月24日,尤美艳再次向华菊亚借款3万元,至8月24日归还,月息4分。尤美艳亦于当日出具了借条。2016年4月28日,尤美艳在上述两张借条上分别另行出具承诺,表示收到上述款项,每月支付利息,如违约则归还本金。华菊亚在庭审中陈述尤美艳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其借款,两笔借款均为现金交付,2月10日的借款亦口头约定了利息。月息亦为4分,尤美艳对于两笔借款均承诺按月支付利息,但未按约付息;其于2016年4月28日找到尤美艳,要求如不支付利息则归还本金,尤美艳则在两张借条上确认收到款项,并作出如不付息则还本金的承诺。后,尤美艳未支付利息,亦未返还本金。以上事实由借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华菊亚主张的借款有借条为凭证,尤美艳亦在借条上确认收到借款,本院对华菊亚主张的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尤美艳在借条上承诺如不支付利息,则归还本金,该约定合法有效,故本院对华菊亚关于尤美艳未按约付息,要求归还本金的主张予以支持。尤美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与质证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尤美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华菊亚借款本金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尤美艳负担。该款已由华菊亚预付,尤美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款项迳付给华菊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代理审判员 顾正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嫄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