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彭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02刑初14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事业单位职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5年7月15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4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向网,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芳,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6)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及辩护人向网、陈芳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30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彭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湘N×××××号小型普通小客车途经怀化市鹤城区杨村乡分水坳路段时,因超速行驶、操作不当致使该车撞到路边护拦,造成车上乘客被害人杨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杨某丙、杨某丁、蒋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彭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彭某与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按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损失。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该院以被告人彭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而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处罚,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庭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向网对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未提出异议,但提出被告人彭某具有先行委托他人报警的情节,宜认定为自首。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的事实成立,主要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案发当日被告人彭某委托他人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在公安机关首次向其讯问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报警记录详情及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明案发当日交警部门接“110”转警的基本情况,“110”接警的电话为137××××2149。2、查获经过,证明公安机关接当事人报警赶赴现场,被告人因伤被医护人员带离现场,及被告人到案的具体时间、地点及经过。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及扣押决定书、物品发还凭证,证明因检验鉴定需要,公安机关依法对肇事车辆予以扣押并退还。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证明被告人彭某具有合法驾驶机动车的资质。5、人口信息及湘N×××××车辆查询记录,证明涉案人员及肇事车辆的基本信息。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定额保险单,证明肇事车辆已依法办理交通责任强制险。7、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被害方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8、关于彭某先后两次乙醇含量分析检验的事实经过,证明公安机关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依法采集了被告人的血液进行了二次检验。9、被害人杨某丁、杨某丙的陈述,均证明2015年6月30日凌晨0时许,彭某驾驶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在事故之前彭某喝了少量的啤酒。10、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30日0时许,其与彭某等9人吃完宵夜分别驾车离开,在杨村一个下坡转弯路段,彭某驾车在前直接撞到了道路右侧的护栏,当时彭某喝了啤酒和雪碧。出车祸后,彭某喊其报警,其就用137××××2149的手机拨打了“110”和“120”电话。11、被告人彭某的供述,证明肇事车辆湘N×××××是其父亲的,2015年6月30日0时许,其与同事等人在怀化市内吃完夜宵后,驾驶车辆搭载杨某丙、杨某丁、蒋某、杨某乙回中方县新建,途经杨村路段时,发生了车祸,车内包括其在内的四人受伤,杨某乙死亡。在吃夜宵时,其喝了一杯啤酒。同时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亦供述是其要杨某甲报的警。12、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情况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基本情况。13、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经责任事故认定,被告人彭某酒后驾驶车辆且超速行驶,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乘车人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蒋某无责任。14、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杨某乙系交通事故中车辆碰撞及挤压致颅骨骨折、颅脑损伤、颅内出血及胸腔脏器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15、湖南明鉴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证明经检验,湘N×××××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行驶速度约为77KM/H。16、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二份及情况说明,证明经二次对被告人彭某血液乙醇检测,第一次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4.1mg/100ml,第二次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9mg/100ml,同时鉴定部门对出现不同结论作出了合理说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彭某先行委托他人报警,后因伤被带离现场,在公安机关找到被告人后,被告人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宜以自首认定的辩护意见。经查,认定该事实的证据除了公安机关的报警查询记录、查获经过以外,还有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该证据客观真实,形成证据锁琏,足以认定,符合自首的立法原意,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方的损伤,取得被害方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具有自首且取得被害方谅解等相关情节。可以认定被告人犯罪较轻,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田 群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人民陪审员 舒友德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尹 倩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