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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郭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81刑初396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甲,曾用名郭兴展,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6)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在案件审理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6年5月27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文森、唐艺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21日6时许,被告人郭某甲酒后驾驶一辆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沿龙海市石码镇紫云岩山路从紫云岩山上往紫云岩山门方向行驶,过程中,该摩托车撞到行人陈某、林某乙,造成陈某、林某乙受伤及车辆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郭某甲于现场向龙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投案。经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633毫克/100毫升。经法医鉴定:陈某的伤情为三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经龙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郭某甲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郭某甲的刑事责任,并认定郭某甲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1日6时许,被告人郭某甲酒后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龙海市石码镇紫云岩山路从紫云岩山上往紫云岩山门方向行驶,过程中,该摩托车撞到行人陈某、林某乙,造成陈某、林某乙受伤及车辆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郭某甲于现场向龙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投案。经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633毫克/100毫升。经法医鉴定:陈某的伤情为三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经龙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郭某甲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郭某甲赔偿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57000元,赔偿被害人林某乙经济损失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林某乙的陈述;证人叶某、郭某乙、林某甲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检验报告书、福建中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龙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龙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龙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发破案报告、归案经过;郭某甲的户籍证明;郭某甲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疾病诊断书、疾病证明书、和解协议书、漳州市医院住院预缴款凭证、保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郭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案发后,郭某甲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评判郭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对郭某甲可适用缓刑,但郭某甲在本判决生效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淑芬人民陪审员  黄启泉人民陪审员  甘小斌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郑 潇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