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3执3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李林申请执行赵新芳、王耀峰、张卫华、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林,杨涛,赵新芳,王耀峰,张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03执3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林,男,汉族,1968年5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涛,男,汉族,1977年1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赵新芳,女,汉族,1969年7月29日生被执行人:王耀峰,男,汉族,1969年7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卫华,男,汉族,1969年1月5日出生关于李林申请执行赵新芳、王耀峰、张卫华、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林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已立案受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耀峰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王耀峰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耀峰工资收入中1134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平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赵化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