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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民初2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原告围场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张二立、孙兆杰、邢玉山、贺连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张二立,孙兆杰,邢玉山,贺连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264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围场支行)。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文化中心底商。法定代表人刘小民,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霍利亚,女。被告张二立,男。被告孙兆杰,女。被告邢玉山,女。被告贺连军,男。本院审理原告围场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张二立、孙兆杰、邢玉山、贺连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故原告围场农村商业银行于2016年7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786.00元,减半收取893.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雨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