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181财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赵继伟与朱冬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继伟,朱冬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财保112号申请人赵继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021976********,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国土资源局职工,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百盛社区第25居民委1组2户。被申请人朱冬雨,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021973********,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国土资源局职工,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申请人赵继伟与被申请人朱冬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朱冬雨的工资帐户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朱冬雨在建设银行的工资帐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允许任何人支取。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莹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黄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