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执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梁大梅与重庆展方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大梅,重庆展方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873号申请执行人梁大梅,女,汉族,1985年5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重庆展方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鲤鱼池二村26号15-4。机构代码793548593。法定代表人尹芝国,总经理。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进行了查询,除执行到2700元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87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波审 判 员 谭兴旺代理审判员 白 扬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成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