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赵和远、李显友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和远,李显友,崔克云,赵和远,李显友,崔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783号申请执行人赵和远,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李显友,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执行人崔克云,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申请执行人赵和远与被执行人李显友、崔克云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0398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显友、崔克云偿还申请执行人赵和远加工费44000元及��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16年2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3月3日,本院向相关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李显友、崔克云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6年3月1日,本院向温州市房产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显友、崔克云名下无相关房产登记信息。2016年3月2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李显友名下有浙C×××××丰田牌小型汽车,本院依法查封上述车辆,因下落不明,为能扣押处置,被执行人崔克云名下无相关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至今未回复。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7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洪汝修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叶乐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