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辖终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佛山市康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英德龙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康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英德龙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泽民,李凤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7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康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蔡树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赖锦意。原审被告英德龙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法定代表人张宏亮。原审被告林泽民,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被告李凤英,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佛山市康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16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涉案《授信协议书》是被上诉人单方制作的格式合同,且在签订合同时没有释明,管辖条款无效,本案应当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依照涉案的《授信协议书》第九条约定:“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发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该条款处有双方当事人的盖章确认,应当视为双方对该条款效力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照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可以认定是合同双方协议选择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管辖条款应为合法有效。据此,原审法院依据有效的管辖条款作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翔审 判 员 周辉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