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1民初3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浙江全正实业有限公司与朱关羽、钱丽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全正实业有限公司,朱关羽,钱丽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3584号原告:浙江全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斜桥镇联川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93383493C。法定代表人:全建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伟鑫,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关羽,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告:钱丽佳,女,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全正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关羽、钱丽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全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关羽、钱丽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92元、减半收取2896元,保全费1970元,合计4866元,由原告浙江全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曹利民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法官助理 高 芳书 记 员 曹 腾 来源: